|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确定并获国家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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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10 09:52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农村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近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见下图)已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4月6日起,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未经商务部授权使用该标识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商标法》进行查处。
该标识图形以太阳轮廓为原型,用红黄颜色填充。以红日为核心的设计一方面体现出吉庆红火的农村市场氛围,另一方面也寓意“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深入到农村的万户千家,像红日一样蒸蒸日上。
该标识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及多轮评选后确定,商务部将制定专门的办法规范该标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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