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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非居民用户2023年超定额用水,减半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2023年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照0.5%收取担保费,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收取。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20日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

【政策内容】

全面落实国家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努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为中小微企业开拓更多市场。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向中小企业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支持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施“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实施“校企双聘”制度,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政策依据】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20日

(三)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服务

【政策内容】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支持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完善上海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

【政策依据】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20日

【截止日期】

2023年底

(四)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

【政策内容】

2023年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照0.5%收取担保费,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收取。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20日

【截止日期】

2023年底

(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岗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落实我市稳岗留工10条政策措施,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有序运行。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掌握员工返岗情况,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等服务活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20日

【截止日期】

2023年底

(六)支持小微创业者

【政策内容】

加强鼓励支持小微创业者的制度安排,优化创新创业政策机制,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和效率,努力为小微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清除创业壁垒。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支持各区分类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完善企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推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等制度,进一步清理、整合或取消各种证照,优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规划、开工落地。扩大经营自主权,破除对社会投资的不合理限制。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沪府规〔2022〕19号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14日

【截止日期】

2025年12月13日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政策内容】

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自202311日至12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沪企服办〔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5月17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

)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自2023年至2024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沪企服办〔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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