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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6

【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二)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

【政策内容】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6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三)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政策内容】

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鼓励各地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6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四)强化水电保障,减免欠费违约金

【政策内容】

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6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五)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策内容】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6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六)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政策内容】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6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七)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2〕45号)

(八)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政策内容】

减半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

优化金融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扩大业务规模,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全力推广“秒批秒贷”“随借随还”金融产品,服务大民生、小生意。推广“江苏银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便捷通”。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3号)

【实施日期】

   2023年3月18日

【截止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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