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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
【政策内容】
继续设立两期共20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我省受疫情影响产生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省财政安排一次性贴息2亿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
【政策依据】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闽中小企业办〔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二)稳岗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阶段性降低至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经各地经济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在春节期间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闽中小企业办〔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
(四)设立福建省中小微企业“争优争先争效”专项资金贷款
【政策内容】
第一期规模100亿元,省财政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等。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农”主体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减少重复尽职调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五)小微企业贷款延本付息
【政策内容】
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
【实施日期】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