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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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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商务主管部门:
  2015年,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印发《关于2015年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试点地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试点方案,努力推进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着力加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确保取得可推广、可复制的成果和经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
  建设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要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实现整合共享行政管理产生的信用信息、市场化信用评价信息以及专业化信用评价信息的目标,丰富完善平台针对不同主体的各项服务功能,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有效,分类查询方便全面,统计分析快速准确。要有效利用平台整合共享的信息服务政府管理,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建立运用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要加大对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引导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充分利用平台信息,辅助经营管理或消费决策,防范潜在交易风险。
  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发展
  市场信用机制是通过市场配置信用信息资源形成的信用约束或激励机制,对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我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要把促进市场信用机制发展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调查研究平台类企业主导建设的基于交易的市场信用机制发展状况,指导和支持其进一步完善功能,发挥作用。二是鼓励引导尚未形成市场信用机制的实体商圈和交易市场,以及其他各类经贸活动平台,提升交易电子化、数字化水平,建立基于交易的市场信用机制。三是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对客户资信状况的管理,鼓励自建信用管理制度或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防范交易风险。四是指导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组织会员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活动,推进上下游行业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五是推动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机制产生的信用信息共享,丰富和完善市场信用机制的信息来源,提升市场信用机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健全商务诚信体系的相关制度规范
  一是制定出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信息管理、风险防控等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安全,实现长期可持续运行。二是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界定信用信息范围,规范政府、市场信用机制各参与方对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信息滥用,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出台地方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三是研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办法,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合理适度地实行激励和惩戒。四是指导平台类企业及行业组织健全市场信用机制的各项制度规范,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公开信用评价规则,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规范信用评价行为,建立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
  四、确保试点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各试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试点工作要求等方面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要严格规范资金拨付程序,保障拨付进度。对承建单位执行项目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条件地方应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项目完成后,试点地方应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商务部也将视情对各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快试点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对各地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度也有明确要求,请各试点地方加快试点实施工作进度。要2016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承建单位选择工作;在2016年10月底前,拨付全部资金完成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并投入运行;在2016年12月底前,形成商务诚信体系的相关制度规范,并颁布实施或试行。
  各试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试点工作。要及时了解情况,每季度向商务部报送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商务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进度缓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方予以通报。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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