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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探索公益性实现方式 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

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2]59号),以公益性为突破,加强规划指导,推进重点项目,完善制度保障,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公益性的实现途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

规划先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结合区域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提出要充分发挥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公益性、基础性作用,力争‘十二五’末,通过公益性流通设施销售的鲜活农产品比重达到30%左右。立足于这一发展目标,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财政自2012年起,将连续4年每年安排2.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政府主导控股的标准化菜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示范引领,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针对本地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发展现状,为全面推进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下拨资金、统一验收”的总体思路,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率先在全区22个县区各安排建设一个政府主导控股的标准化菜市场,通过“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给予每个市场200万元的地方财政资金补助,作为国有股权计入市场股份,充分发挥了建设项目在公益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截至11月底,22个市场中已开业运营16个,有效地保障了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完善机制,多种途径发挥公益性作用。自治区对于新建的政府控股公益性市场,采取不同方式建设运营,探索构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公益性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投资入股。县(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建成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进行经营;政府全资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并负责日常经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并经营,政府以土地、资金等入股,比例不低于51%。二是回购回租。民营企业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再采取招投标、签订协议等方式委托其经营;由政府投资对旧市场进行改造项目,原属国有的市场,交由当地工商部门负责运营,原属民营的市场,由民营企业负责改造,政府将土地折价回购,并投入一定资金作为股份,控股市场。

下一阶段,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到 “十二五”末,新建60个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益性标准化菜市场”的目标,把农产品市场“公益性”作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着力点,完善工作机制,提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创新运营模式,引导农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骨干流通企业参与经营;促进产销对接,鼓励市场经营者面向社会其他零售终端、团体单位配送;提升流通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支持市场配套建设信息中心、物流中心、加工配送中心、电子结算和质量追溯系统等。在推进农产品公益性市场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区域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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