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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典型经验和模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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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7〕72号

【发布日期】2017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内贸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商务领域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部署。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公益性实现模式,加快构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和模式。为做好复制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的函》(商办建函〔2016〕725号)要求,我部组织第三方专家组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抽查,经网上公示,确定江苏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等15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湖北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零售企业为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以下简称示范市场,名单见附件1、2)。示范市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示范市场在投资保障、运营管理、政府监管和公益功能实现机制等10个方面形成了19条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见附件3)。

(一)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国有企业管理的自建自管模式。

2.政府投资入股,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的参建代管模式。

3.政府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按政府要求发挥公益功能的契约合作模式。

(二)公益功能保障机制。

1.投资保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在规划、标准、法律法规、用地、资金、水电气等政策上保障公益性市场发展。

2.运营管理机制:投资与运营分离,政府投资,市场化运作。

3.政府监管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公益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三)公益功能实现机制。

1.保障市场供应机制:通过产销衔接、应急储备等方式提高货源组织能力,增强货源稳定性。

2.稳定市场价格机制:通过价格监测、预警,引导生产。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通过减免费用、增加供给等手段平抑物价。

3.促进食品安全机制:通过建立检验检测、索证索票、追溯制度等方式保障食品安全。

4.推动绿色环保机制:完善废水、垃圾处理系统,引进光伏发电、电动转运车辆等绿色环保设备设施,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二、着力做好复制推广工作

借鉴学习和复制推广上述典型经验和模式,对加快构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2017年市场体系建设领域重点工作来抓,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落实支持配套政策,加强服务和监管,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探索创新,不断总结新模式、新做法、好成效、好经验,及时反馈我部(市场建设司),为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创新工作机制和支持方式提供实践依据。

三、切实加强对示范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示范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市场,进一步明确其责任、义务。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确保示范市场切实发挥公益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及时了解示范市场的发展情况、需求和遇到的问题,在完善投资保障和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

联系方式:市场建设司010-85093690/85093691

 

附件:1.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名单 

   2.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名单 

    3.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可复制推广经验和模式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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