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试行)》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商建[2013]11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3〕7号)文件精神,现将《四川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试行)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试行)
商贸流通设施是指开展商品流通、提供商贸服务的固定场所,是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仓储物流业等设施和网点。进一步明确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重点及限制对象,对于科学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正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促进我省重要流通设施项目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和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3〕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商贸流通设施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
商贸流通设建设要适应我省“两化”互动发展和扩大消费需要,坚持规划先行、适度超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商贸流通设施特别是重要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配套完善相应的产业政策和要素保障措施。商贸流通设施规划建设要注重优化商业资源配置、坚持错位发展、突出地方特色,着力构建多层次、多门类、畅通高效、便民安全的商贸流通及服务网络体系。
二、商贸流通设施的分级
(一)城市商业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城市商业中心是城市商业网点聚集核心,覆盖全市。区内大型商场或商业综合体科学布局,名店、老店、专业店、特色店合理配置,集商业、金融、信息、服务于一体,行业齐备,功能完善,能够满足全市居民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多层次消费服务需求。城市物流中心依托城市交通枢纽,布局建设适应商品流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中心型仓储物流设施。
(二)片区商业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片区商业中心是城市商业服务网络的中间环节,起着疏解市商业中心商流、人流的作用。服务本市常住人口和部分流动人口,服务半径1000—1500米。商业网点相对集中,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平方米左右,有1—2个大中型商场和若干专业店、超市,商业设施比较先进。片区物流中心以服务商品批发、零售为主,布局建设仓储和物流配送站。本项也适用于县级城市商业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
(三)居住区商业中心和仓储设施。居住区商业中心主要为居住区常住居民提供日常消费服务,设置超市、餐饮店、粮油店、便利店、菜市场、理发店、维修店等网点。人口3—5万的大型社区(居住区)每千人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700—910平方米,布局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中设置1—2个中型超市(综合商场)和部分专卖店,服务半径200—500米;人口0.7—1.3万的中型社区(小区)每千人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450—570平方米,服务半径300米左右;人口0.1—0.5万的小型社区(组团)每千人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150—370平方米,服务半径150米左右。新建社区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居住区商业中心配套建设各类快递物流的小型临时仓储和零售网点的小型仓储。
(四)特色商业街。具有地域文化、历史文化特色和一定规模,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性购物、服务的商业设施集群。具体按照商务部发布《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商贸流通设施的分类
(一)鼓励类流通设施。
1、零售设施:
购物中心
百货店
超市
专业店
专卖店
家居建材商店
便利店
菜店
粮油店
药店
标准化菜市场
标准化农贸市场
乡镇商贸中心
农资连锁店。
2、批发设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消费品批发市场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品牌汽车市场(4S店)
二手汽车交易市场。
3、居民服务设施:
餐饮店
经济型酒店
家政服务中心
中介服务站(点)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
居民生活服务网点(餐饮、家政、美容美发、洗染、沐浴、人像摄影、维修等)及其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4、现代服务设施:
物流基地(园区)
商贸物流中心(城市共同配送中心,物流快递分拨中心)
区域(县域)商品配送中心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电子商务功能集聚区及专业楼宇(电子商务平台,商务信息共享平台)
会展中心
商业标准化技术运用中心。
5、储备设施(主要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商品储备任务或应急投放任务的储备设施):
肉类储备库
蔬菜储备库
粮油储备库
食盐(食糖)储备库
农资储备库
棉花储备库
成品石油库
边销茶储备库
应急商品(救援物资)储备库。
6、循环经济设施: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分拣中心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流通节能技术及材料推广运用中心。
(二)限制类流通设施。
1、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各类流通设施。
2、影响城市交通的流通设施。
3、影响环境的流通设施。指排放、噪音超标,存在水源、空气、噪音污染的流通服务设施,其中包括污染源超标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餐馆、歌舞厅等。
4、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相关规定的各类流通设施。
5、导致无序竞争的大型流通设施。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在市、片区商业中心新增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零售商业设施,与原有同业态大中型项目的间距以及供区人口数量达不到设置规范,导致单位营业面积的营业额严重下降甚至设施闲置;二是同城增设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批发市场,原有符合规划的市场的经营尚不饱和,其营业面积闲置10%以上。
四、实施意见
(一)本指导目录为我省首次发布试行,今后省级指导目录随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二)市(州)按照省级指导目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以及规划的流通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具体制定本辖区《流通设施建设年度指导目录》,于每年一月底前发布一次,并抄送省级对口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制定和发布指导目录。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住建和国土等部门研究制定和发布。
(三)各地应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及资料汇编(商建发〔2004〕180号)、《社区商业全国级示范社区评价规范》、《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标委标批函〔2004〕102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各业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
(四)各地对流通设施建设年度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特别是大型的重要流通设施项目,要着力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用地、金融、财税、能源等要素保障政策措施,加快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对于限制类项目,相关部门依职能做好疏导工作,必要时综合运用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工商等相关法律法规手段予以调控。
(五)各地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可以采取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保持沟通渠道畅通,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目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保证流通设施建设指导目录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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