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省部分地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混乱。违法回收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报废整车和拼装汽车,导致违法拼装车流入社会,频频诱发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取缔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报废汽车,严厉打击倒卖报废“五大总成”和报废整车、拼装车,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
二、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参加,省商务厅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市州政府应相应成立工作班子,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而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取缔各地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和网点;
(二)打击从事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销售报废汽车整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销售报废汽车零配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查处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假报废,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零配件及拼装车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打击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查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未保证专款专用,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补贴到户主的行为。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本辖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治。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从事假报废、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拆解的主要零部件和拼装车的企业,以及买卖或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二)公安机关会同商务、工商、交通、质监、监察等部门,严格履行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职责。加大路面巡查工作力度,查处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行为。对报废汽车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上路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质监、监察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工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对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收购、拆解、拼装机动车或更改机动车车架、发动机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深挖细查,坚决予以打击。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工商、交通、监察等部门,加大对汽车配件等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堵塞报废汽车零配件流入市场的渠道。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的汽车,以及非法销售报废配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对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拼装、组装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车架等和涂改车身颜色的违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六)财政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对全省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全面检查。补贴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在发放补贴的操作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范围、车型,实行公开、公平办理申报补贴手续,对符合条件需要补贴的车辆,是否向社会公示。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级机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察机关纠正和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包庇和纵容违法活动,干扰和阻挠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与违法分子互相勾结,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时间和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商务、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要挂帅,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11月15日—12月15日)
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市州彻底取缔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查清改装、拼装、倒卖车的去向,予以追回,并强制改体报废。集中打击出售“五大总成”、假报废、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销售报废汽车零配件等违法行为。要逐项抓好落实,将检查、清理、整治、打击、取缔、处理等工作与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起来,抓住重点,因地制宜,务求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2006年1月15日)
各市州对本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进一步巩固前段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并于2006年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整治内容、整治目标,到各市州进行检查验收。
六、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务求实效。
(三)对未按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取缔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公开处理的典型违规单位、个人和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以警醒、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加大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反馈,完善报告制度。各地要认证收集、反馈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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