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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安厅、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6-01-06 13:32  文章来源:新疆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为加强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维护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监督配合机制,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管理

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公联系会议制度。区级成员单位有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国税局等部门,由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有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共同解决。

各地贸易主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作为二手车流通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会议制度。在监管过程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当地二手车流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我区二手车流通的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和交易行为规范的制定;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报批工作。

各地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商业设施发展规划、当地汽车保有量,负责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的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工作。

(二)自治区公安厅是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自治区国税局是自治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和发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国税部门,负责依据企业营业执照和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通知单》,向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负责税收征管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规范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各地贸易主管、公安、工商、国税等监管部门,要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以及商务部即将颁布的《二手车交易行为规范》,加大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力度,杜绝底水平,盲目的重复建设,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一)设立行为规范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纪公司要依法登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要先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经营行为规范

各地贸易主管部门要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和按规定纳税;为卖方办理转移手续时要确认卖方车辆的合法性及相关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在实施销售、拍卖、委托代理等经营活动中,要有委托协议与买卖合同,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办法》中第23条规定的车辆。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经销二手车时,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经纪公司受买、卖方委托时要鉴定委托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强制评估(不含属国有资产和涉案的车辆),对进行鉴定评估的车辆,必须出据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车辆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按《办法》第26条规定,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的场所和设施,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并不断完善管理规则、信息发布等配套服务功能。

(三)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并依法纳税

1.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取得二手车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经批准办理发票领购。

2.从2005年10月1日起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使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旧机动车交易凭证》自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作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佣金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拍卖企业、经纪公司、评估公司收取交易过户手续费、佣金费、评估费的,应另外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按不同规定的税费标准纳税。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1)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

4.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按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于非法制售、倒卖、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按规定使用、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

各地贸易主管、公安、工商、国税等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做好本地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本地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抓好各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建设工作,防止恶性竞争和盲目的重复建设,根据实际合理布局,积极引导企业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实际操作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到期后正式发布。请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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