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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6-01-04 16:39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等违法车辆进行交易,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宁夏回族自治区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着“适当控制、有序发展、规范经营、服务群众”的原则,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2005]第2号令),结合宁夏实际,现就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及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全区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地在3000平米以上,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外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再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及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个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和销售活动。
  三、自即日起,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持原批准机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到自治区商务厅进行备案登记,截止日期:2005年12月15日;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2个月内到自治区商务厅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商务厅应及时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各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情况向国税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报。商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名单。
  四、进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格式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为保证二手车流通的顺利进行,在合同格式文本未发布之前,交易双方应按以下内容签订交易合同:(1)需要事先声明的重要事项。如是否承担质量担保,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归属,车辆售出后的法律责任问题等;(2)交易双方的有关信息。如果委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如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3)车辆信息。如车牌号、品牌型号、使用性质、行驶里程、车况描述等。卖方必须如实填写;(4)随车文件及附件。主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法定证明、凭证等;(5)车辆车款或佣金的支付与交接;(6)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途径;(9)合同的补充。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规范场内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为打破垄断,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允许多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入市场。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销售二手车时,须通过签订收购合同或由原车主签发授权委托书而取得二手车的处置权,最终用户可凭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进行转移登记。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二手车拍卖企业在拍卖二手车时,应于拍卖日前7日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前,拍卖人应到辖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拍卖人应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2天。拍卖成交后,要填写《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经纪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内进行。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对各自的交易及中介行为负有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各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六、具有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交易发票权的单位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仅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仅对经批准许可公告拍卖的,并通过本企业拍卖成功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应当由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如发现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为其它企业或自然人代开销售发票,商务部门将会同税务部门撤销其领用发票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市场主体应依法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税款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发票时不需代征税款。
  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按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收取佣金。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服务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收取交易服务费和物业费等费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率收取鉴定评估费。以上收费由上述单位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中不包括上述费用。
  二手车发票开具单位,对属国有资产二手车辆交易的应查验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否则不予办理交易。
  七、在交易完成后,用户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
  八、税务部门向有关企业出售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应查验企业是否有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的手续及企业营业执照。无登记备案手续的,不予出售发票。
  九、为防止二手车市场无序竞争,避免税源流失,规范各开票单位的交易行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每月发布全国二手车交易指导价格目录,各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对卖方身份及车辆合法性的检查情况,车辆号牌、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车辆法定证明、凭证的复印件;(2)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委托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交易合同原件;(6)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车辆购进合同或原车主授权委托书;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7)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依法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二手车统计信息报表(报表样式另行下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二手车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各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市场内各经营主体都有义务及时向商务、工商、公安部门举报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进行交易的行为。
  十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预防和打击在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非法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保证监督管理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建立二手车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商制定本地区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二手车交易中违法交易行为,打击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辆进场交易的非法行为;严查二手车流通过程中违规、偷税漏税行为。
  本通知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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