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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2005-09-08 16:52  重庆市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发改委、经委、工商(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商业零售企业:

  为了维护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诚信兴商,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促进重庆商贸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五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流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

  第四条 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零售商应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第六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必须提前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详细规则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促销活动应将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提前在促销活动场所明显适当的位置进行告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真实的信息。
  (二)促销活动规则中,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让消费者承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三)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前十日内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一)打折让利
  零售商开展打折让利促销活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各类促销商品的折扣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二)购物返券
  1、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
  2、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三)价外馈赠
  零售商开展价外馈赠促销活动,应当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四)有奖销售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应当告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五)限期、限时购物
  零售商开展限期购物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六)降价销售
  零售商开展降价销售促销活动,所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使用红色专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七)积分返利
  零售商开展积分返利促销活动,应告之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进行如实的广告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十条 零售商通过促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严禁销售馈赠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坚持符合规范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因开展促销活动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前制定促销活动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有效地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行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行业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零售商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促销活动的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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