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专题信息 >  正文

武汉市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行为自律规范(试行)
2005-09-08 15:12  武汉市

           武汉市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行为自律规范(试行)
   (武汉市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商业总会 2005年4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价格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遵守价格促销行为自律规范。

  第四条 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价格促销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健康导向。提倡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坚持明折实价。降价让利不应成为企业促销的唯一形式,还应积极探索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活动。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低级格调的促销活动。
  2、促销商品的降价幅度要适度。企业促销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除季节性商品、库存积压商品和因清债、转产、停业等原因进行处理的商品以外,在促销降价中,不能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搞低价倾销。
  3、确保商品质量可靠。促销商品必须保证符合质量标准和保障人身使用安全的要求。不能以低劣商品或不符合安全的商品冒充正品,制造低价假象,骗取消费者购买。
  4、服务要到位。已列入国家和地方“三包”产品目录的商品,不能以促销为由不履行“三包”责任,企业承诺的“三包”商品和其他服务项目必须保证完全兑现。
  5、广告要如实宣传。必须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不作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促销广告。不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6、规则要公开透明。企业的每项促销活动,都必须在店内明显位置对促销规则做详尽公示,并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降价促销的商品应如实标明:原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7、确保促销活动安全有序。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主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第一位责任。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 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一)打折降价让利 打折降价销售的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不得虚拟原价、抬高售价、加价打折。打折让利幅度要适度,要将有关进价单据备存,接受行业自律互查组的检查。
  (二)购物送券 企业开展购物送券促销活动,应当提前明示使用送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购物送券的比例要适度,最高不得高于买100送100的比例,不得限制使用送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送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后,应明示第二天有效,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价外馈赠  企业促销馈赠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四)有奖销售  应当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限时购物  开展购物限期促销活动,应不少于一个营业日。不得组织人群超常聚集、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促销活动。
  (六)积分返利 应当明示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六条 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各企业要成立自律监督小组,设置服务质量投诉机构,建立健全现场管理、消费者投诉受理、服务质量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价格促销活动中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若干约定
  (一) 建立行业自律监督互查组,由各企业派人参加,对企业开展自律检查和企业间互查活动。重点在每年“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期间检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通知书的形式送交企业,并要求向市商业总会反馈整改结果。
  (二) 建立企业促销活动投诉核查制度。凡接到对企业的相关投诉,由市商业总会转告被投拆企业进行核实,做出明确答复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不配合投诉核实工作,由市商业总会将收到的投诉转交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程序处理。
  (三) 开通商会、协会计算机信息网络。由市商业总会牵头,联合各商业专业协会,以合作共建的方式,在企业中普遍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如实录入企业信用行为的优劣记录,并作为评优、评先的主要条件之一,努力实现行业内联网,发挥网络监督作用。
  (四) 积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消费者投诉反映不规范的促销行为,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评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促销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

  第八条 市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成员单位,加强对经营者价格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者依法查处。

  本自律规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2005-09-08 16:52
武汉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自律规范(试行)    2005-09-08 16: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2005-09-07 08:24
武汉市商业信用自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商业总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行为自律规范(试行)》和《武汉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5-04-18 15:5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    2005-04-07 10:30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工商管理局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的通知    2005-04-07 10:19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工商管理局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的通知    2005-04-07 10:19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5-03-15 22:22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5-03-15 11:22
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的通知    2005-03-15 09:02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