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专题信息 >  正文

重庆市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结果的公告
2005-07-07 09:03  重庆晚报

  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及《商务部 监察部 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 交通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为期近一年的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请广大市民监督。如发现我市还有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文件或规定,请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63898250 传真电话:63898512 电子邮件:63898250@163.com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共审核文件(件) 保留文件(件) 已修改(件) 已废止(件)
1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71       71      0       0
2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96       96      0       0
3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11       11      0       0
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527      527      0       0
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678      678      0       0
6 重庆市财政局     193      193      0       0
7 重庆市质检局     30       30      0       0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关于江苏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7-21 10:29
湖北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7-21 09:10
山西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7-18 09:35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地区封锁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2005-07-14 14:09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5号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2005-07-14 1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5号    2005-07-12 13:36
西藏自治区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6-29 13:43
河南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6-29 08:57
江西省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结果的公告    2005-06-29 08:26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6-28 18:3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