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专题信息
> 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落实和部署“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
2005-03-18 15:16
市场建设司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日前,四川省商务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开展“万村千乡”市场试点工程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同时,要求各地加强领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扎扎实实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基础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开展好、落实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
2005-07-14 16:16
商务部近日核准辽宁、江西2省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区)
2005-07-08 16:42
商务部近日核准山西、广东、海南、福建、内蒙古、宁夏、北京七省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区)
2005-07-06 14:02
薄熙来部长在安徽无为县农村实地调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2005-07-05 16:13
商务部近日核准山东、湖北、湖南、河南、新疆、宁波六省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区)
2005-06-30 14:06
商务部近日核准江苏、河北、黑龙江、云南、重庆、青岛六省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区)
2005-06-23 14:45
薄熙来在安徽调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2005-06-16 16:20
商务部近日已核准陕西、安徽、吉林、浙江、天津五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区)
2005-06-14 14:42
商务部近日已核准四川、青海两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市
2005-05-25 17:17
青海省商务厅安排部署“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
2005-05-09 19:3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