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贯彻国办57号文件情况之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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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1-26 13:50 |
山东省经贸委等十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并结合该省农村商品流通实践,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提出了山东省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四个基本原则: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坚持农产品市场与农村消费品市场“双向”开拓;坚持工商、商商、农商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坚持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在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改造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零售网络,构筑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以及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四个方面做出部署,并对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省内连锁企业,给予申请办理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解决连锁企业开拓农村市场的实际困难。
日前,该文件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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