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贯彻国办57号文件情况之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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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1-12 14:44 |
青海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中,根据该省农牧区商品流通实际,商务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联社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就做好青海省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大力开拓农牧区市场提出了具体贯彻措施,并确定了八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加快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建设;培育农牧区消费品市场;发展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下大力气做好农畜产品出口工作;实行农畜产品物流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整顿和规范农牧区市场流通秩序。
该文件日前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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