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4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商品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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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3-02 10:53 市场建设司 |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促进今年全国粮食生产,各级商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从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好农资商品资源和供应,保持农资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当前,春耕在即,各地要积极引导农资经营单位,加强与农资生产企业的联合和合作,积极探索有效的合作方式,衔接好货源,确保农资商品品种全、数量足、质量好,满足今年农业生产需要。要充分发挥进口化肥对国内市场供应的调剂、补充作用,继续加强对进口化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指导进口代理单位和用户适时组织进口,保证市场供应。
各级商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督促农资商品经营单位加快货源组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不误农时,积极组织人员在春耕前深入基层,全面检查化肥、农药商品的组织落实情况,认真对照当地的市场需求总量、结构,及时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及时补救措施,防止影响农业生产,发挥好市场的主导作用。
各地要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开展价格自查,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化肥的销售价格,让利于农。农资经营单位要积极合理调剂农资商品库存,向农民敞开供应,不得惜售,更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农资供应旺季对所属农资供应企业开展价格检查,严防系统内发生滥涨价行为。
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推进农资流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包括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在内的农资市场的整顿和规范。 各级商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 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继续加大“毒鼠强”清缴力度,健全完善生产经营网络。农资经营单位要严格加强自身管理,认真执行各项监管制度,把好农资商品进货、销售质量关,坚决杜绝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杀鼠剂,防止坑害农民的行为发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承担起对系统内农资经营企业、门店的监督管理责任,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经营。
要抓紧建立农资流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大力推行质量承诺制,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树立和维护农资经营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资商品供应的服务意识
在春耕等农资商品供应旺季,各级商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督促各地农资经营单位,适当增加供应网点,延长营业时间,开展预约订货、送货到田间地头等活动,方便群众购买。化肥等农资进口代理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 为用户提供更满意的服务。继续加大农资供应的科技含量,丰富服务内涵,优化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等支农活动。充分发挥庄稼医院、村级综合服务站、农资专业合作社、科技协会的作用,举办农民需要的实用技术培训,宣传推广新化肥、新农药,开展农技知识咨询服务,为农民测土配方,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指导系统内农资企业,进一步强化农资技术推广服务,完善农资供应服务体系。
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农村流通现代化
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能够尽快形成规模化的营销网络, 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控制农资商品质量, 降低商品价格,对于搞好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要在前几年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通过产权多元化,以市场运作方式实现网络整合,扩大网络规模,夯实网络基础,尽快培育形成具有强大资本运作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农资连锁集团。 各级商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的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影响、妨碍农资连锁发展的政策问题,对发展所需的资金、物资等建设投入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农资连锁经营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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