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直销管理 >  直销相关信息 >  正文

新浪财经网:商务部明确 仅有直销牌照尚不能开展直销活动
2007-05-23 11:36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询问,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即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5月21日,商务部办公厅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发布通知答复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明确指出,仅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尚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只有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后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据了解,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直销企业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7-05-21 14:17
全国禁止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宣传口号    2007-04-30 09:23
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4-13 10:46
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2007-03-07 15:31
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信箱     2007-03-07 15:25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2006-09-22 14:03
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8-08 17:36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声明    2006-07-18 17:37
广东九极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声明    2006-07-18 17:36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声明    2006-07-18 17:34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