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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传销者最高将被罚200万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问
2005-09-26 11:47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是传销三大典型模式

  工商、公安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

  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成员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李立

  国务院近日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打击传销,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

  问:何种行为属于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问: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条例还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由于当前传销的组织者往往对参加者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现抢劫、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因此条例规定,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的情况,条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答: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并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的损失。

  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条例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问: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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