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海部长助理在《典当管理办法》培训会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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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3-23 13:57 市场建设司 |
同志们:
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会议既是《办法》的培训会,也是商务部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办法》的贯彻执行进行培训,部署2005年新增典当行及典当业监管工作。部党组十分重视典当业的监管工作,2004年两次专门召开部务会,研究典当业监管工作。下面,我根据部党组讨论的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正确认识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典当是一种以物为担保的资金借贷活动。典当行是国家特许经营质押放款和抵押放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我国典当业自1987年重新恢复以后,发展迅速。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1340户,分支机构34个,全行业注册资本总额为95亿元,从业人员达11000人,全年业务笔数达到200多万笔,年典当总额超过500亿元。从业务范围看,除传统动产质押外,典当行还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鉴定评估以及咨询业务。从服务对象和业务构成看,以城乡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用品典当,正逐步让位于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产资料、房地产、机动车以及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
典当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典当业虽然是一种拾遗补缺的方式,但因其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在满足短期应急性的融资需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救急解难,帮助居民和中小企业克服生产生活中的临时性困难;二是短期保管,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创业与发展,促进生产,活跃商品流通;四是作为银行等融资主渠道的有益补充,对民间高利贷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深化典当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努力加强监管工作
典当业自1987年恢复以来,大体经历了恢复、整顿规范、有序发展三个阶段。1987年后,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监管部门不清,造成多头审批、监管不力、典当行盲目发展现象。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典当行3000多家。一些典当行违规操作、收当赃物;少数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极个别典当行与社会黑恶势力勾结,高息放贷,强迫当户赎当,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此,公安部于1995年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会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典当行骤减至1257家。
2000年以来,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将其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拓展了典当业的空间。国家经贸委随即会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了清理整顿。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
典当业务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典当行经营范围过宽、经营行为不规范和政府缺乏严格有效监管等问题。商务部本着先规范、后发展、重监管的原则,针对典当业监管工作薄弱的情况,于2003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监管,重点防范并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随后,组织开展了200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换发了《典当经营许可证》。通过开展这一系列工作,进一步摸清了行业底数,夯实了监管基础。与此同时,着手修订《典当行管理办法》。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地方商务部门和行业意见,加强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公安部就联合监管、合并《典当行管理办法》及《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达成共识。经过几上几下,反复修改,数易其稿,2005年2月9日颁布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典当行主体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加大了对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为强化典当监管工作、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商务部委托中商流通生产力中心开发了“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目前,该系统的前期设计、开发及调试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进入试运行阶段,大会将安排专题介绍。
三、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的几点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切实履行职责,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场准入管理是典当监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是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典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典当行业的年度发展规划。当前制定规划的重点,是要防止典当业盲目设立,促使其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二是要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人员责任,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三是要做好典当行的变更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另一方面,要对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进行从严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特别是要防止个别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
第二,完善监管机制,做好日常监管。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2003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35家典当行被取消经营资格。但在随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部分省市仍发现少数典当行(主要是2000年以前设立的老典当行),存在虚假出资和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退出等相关监管制度。对于那些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典当行,应尽快履行法律程序,劝其退出市场;对于违法违规经营且屡教不改的,尤其是收赃销赃、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典当行,要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实行动态监管。要建立监管责任制,规范典当经营秩序,整治典当市场环境,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典当行乃至整个典当业的情况。要善于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及时研究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微杜渐,妥善处理,努力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加强引导,准确定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典当业的市场定位,清醒地认识到典当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手段,在资金融通方面始终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典当行与银行在资金来源、融资方式、信用机制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尽管典当融资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但无论怎样发展,也不可能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不能因为典当行经营了一部分金融性质的业务,就将其与银行相提并论,甚至在舆论上出现误导。对此,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坚决破除和摒弃典当行是第二银行的错误概念,制止典当行开展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活动。
第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重大政策的协调与制定工作、行业立法、宏观管理与指导,由商务部负责;中观层面的监督、管理、协调与指导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商务部门按照《办法》以及上级商务部门委托或授权,承担具体的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方面,各级商务部门要密切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典当业在规范中稳步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第五,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既发挥典当行的积极作用,又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通过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典当监管工作更好地开展。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市场建设司也要深入下去多搞一些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要搞一些具有些前瞻性的研究工作,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
第六,加强培训,建立监管队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负责典当监管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监管队伍。这次培训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形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回去以后,要组织地市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进行培训。确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典当监管工作实践中,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行使各项监管职权,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避免出现失误和偏差。同时,要充分发挥典当行业专业委员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宣传和贯彻《办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典当行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同志们,典当业监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全面加强和改进典当监管工作,积极探索,推动典当行业和典当监管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预祝本次培训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谢谢大家!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