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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合格典当行名单公告
2004-10-11 15:48  市场建设司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商建字[2004]27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2003年度典当行年审及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工作。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年审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名单公布如下:


                  河北省(40)

                  内蒙古(29)

                  辽宁省(93)

                  吉林省(38)

                  江苏省(65)

                  浙江省(52)

                  福建省(31)

                  山东省(58)

                  河南省(39)

                  湖北省(31)

                  海南省(63)

                  重庆市(33)

                  四川省(81)

                  陕西省(39)

                  青海省(9)

                  宁夏区(19)

                  新疆区(25)

                  大连市(14)

                  青岛市(9)

                  厦门市(5)

                  宁波市(14)

                  深圳市(14)

                  北京市(29)

                  天津市(28)

                  山西省(35)

                  黑龙江省(82)

                  上海市(36)

                  安徽省(26)

                  江西省(25)

                  湖南省(40)

                  广东省(93)

                  广西区

                  贵州省

                  云南省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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