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拍卖管理 >  拍卖相关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2005-08-15 18:1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第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 mm X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各案。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

  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图如下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公开征求《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2005-08-15 15:50
浙江省2005年上半年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展顺利    2005-08-15 14:39
衢州市出台政策落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2005-08-15 14:36
2005年7月国产汽车产销比上月有所下降,同比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2005-08-15 14: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政策,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项目    2005-08-15 11:03
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落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2005-08-15 11: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    2005-08-15 10:57
商务部发布《汽车贸易政策》    2005-08-12 20:31
内蒙古七部门清理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    2005-08-12 18:34
黄海部长助理赴江苏考场苏果超市    2005-08-12 16:18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