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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对拍卖活动中委托人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7-03-22 16:17  文章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琼商务运〔2007〕7号 

各市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委托人是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中的重要一方,也是拍卖活动的源头。为了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现就开展对委托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人决定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其标的时,必须委托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拍卖人组织实施。委托拍卖文物的,拍卖人还要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二、委托人选择拍卖人的方式包括公开选定(公开并经一定程序从众多拍卖人中选定)和协商选定(直接与某个拍卖人商定)两类,公开选定又包括综合评定(根据拍卖人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用及申报材料等因素综合考虑)、电脑随机选定、抽签等具体形式。
  三、公物、国有资产、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资产需以拍卖方式处置时,只能通过公开选定方式确定拍卖人。公开选定方式主要工作步骤包括委托人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刊登拍卖委托预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开受理报名、公开选定,并按照委托人已公开的办法选定拍卖人,整个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四、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并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五、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国有资产等拍卖标的依法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六、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审批后方可转让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
  八、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符合条件的拍卖人报名参与公开选定方式的公平竞争;
  (二)将同一标的在其原委托拍卖合同有效期内再次委托给另一拍卖人拍卖;
(三)向拍卖人收取或变相收取用于确保拍卖成交的保证金或违约金;
  (四)在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
  (五)未披露应该披露的拍卖标的相关信息与瑕疵;
  (六)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或所有权、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物品与财产权利;
  (七)委托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转移纳税义务;
  (八)与拍卖人、竞买人串通,暗箱操作;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我省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委托人依照公开选定的程序,从省政府指定的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中公开选定。
   十、公物、国有资产、金融机构资产及上市公司资产通过拍卖处置时,原则上按下列标准确定拍卖人数量:
  (一)拍卖标的评估价在3千万元以下的,由委托人自定拍卖人数;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在3千万元以上7千万元以下的,选定2名以上拍卖人;
  (三)拍卖标的评估价在7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选定3名以上拍卖人;
  (四)拍卖标的评估价在1亿元以上的,选定4名以上拍卖人;
  十一、委托拍卖国有资产的,委托人还应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
  十二、委托人应及时向我厅或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向其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通报,或在媒体上披露,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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