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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黄海部长助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十周年接受记者采访
2007-02-08 09:55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颁布实施。10年间,中国拍卖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拍卖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商务部黄海部长助理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拍卖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国拍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拍卖法》作为拍卖业的基本法,为规范和促进我国拍卖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是《拍卖法》明确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程序及法律责任。为规范拍卖行为,保证拍卖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拍卖法》明确了拍卖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责。三是《拍卖法》将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及执行机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公开、透明处置公物及国有资产奠定了基础。四是《拍卖法》确认了文物拍卖的合法性,为文化市场繁荣创造了条件。

  问:拍卖业在新中国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拍卖业在新中国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短暂兴起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拍卖业曾有一段短暂兴起,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拍卖业受到了限制,公私合营后一度中断。二是恢复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萌芽,拍卖业应运而生。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正式明确了拍卖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一年后,全国拍卖企业达到了120家,年拍卖成交额在1亿元左右。三是快速发展阶段。1997年1月1日《拍卖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拍卖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拍卖法》实施前的 1996年,全国拍卖企业580多家,年拍卖成交额100亿人民币,而十年后的2005年,全国拍卖企业增加到4000多家,年拍卖成交额2640亿元。

  问:请您谈谈近十年来拍卖业的发展特点及对社会相关领域的带动作用

  答:近年来,拍卖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拍卖委托多元化。拍卖委托来源逐渐从司法机关“罚没物资”扩展到金融机构、国资部门和企事业等社会各方面。从近五年经营情况看,政府委托占拍卖业务的30%左右,法院委托的拍卖业务占23%,金融资产机构委托占15%,其他机构和个人委托占32%;二是拍卖标的种类增加。拍卖标的物从最初的一般性物资类扩展到政策允许流通的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房地产、股权、文物艺术品、无形资产成为拍卖场上的主要标的。三是拍卖市场交易活跃。拍卖企业数量增多的同时,拍卖成交额逐年攀升,10年间,年平均成交额增长超过120%。2006年拍卖成交额接近3000亿元。一些无形资产的拍卖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四是拍卖运作方式日趋成熟。拍卖已形成独特的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经营服务方式,品牌企业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始显现。五是拍卖服务功能增强。拍卖兼具商品流通、中介服务、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

  问:商务部作为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在拍卖行业管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如何促进拍卖业的发展?

  答: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促进拍卖业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拍卖管理办法》,对内外资拍卖企业的管理作出规定。2006年商务部又出台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专业拍卖创造了条件。世界上最大的机动车拍卖公司,已分别和上海国拍、深圳招商等国内知名企业合资成立了机动车拍卖企业。
  
  目前,中国的拍卖业与国际拍卖业比较,仍存在市场集中度弱、业务结构不合理、竞争环境有待完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在社会上拥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的企业为数不多。过去的10年是拍卖业是快速发展,未来的10年应当是拍卖业规范整合、细分专业、提升水平、形成产业的阶段。

  “十一五”时期,商务部规范和促进拍卖业发展的工作重点是:适应经济发展大局,推进拍卖专业化发展,构建完善的拍卖业诚信体系,营造和谐的拍卖经营环境,优化拍卖业务结构,强化行业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商务部将积极跟踪《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关注拍卖行业发展创新与信用体系建设,细划和完善行业规则,组织起草不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交易规程和拍卖师执业技术要求等行业标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为未来拍卖业的繁荣和谐创造条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继续支持和关注中国拍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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