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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管理的通知 商建字[2005]6号
2005-03-02 1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拍卖业管理,根据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决定对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具体编排规则:
  (一)省别号(第1-2位)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顺序号(第3-6位)
  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0105”。
  (三)组织形式代码(第7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四)内、外资代码(第8位)
  1-中资企业
  2-外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分公司序号(第9-12位)
  拍卖企业分公司的经营批准证书编码前8位与拍卖企业相同。第9-10位表示拍卖企业设立该分公司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1-12位表示该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码规则同省别号。如“0711”表示某拍卖企业设立的第七家分公司,该分公司设在北京。拍卖企业填写“0000”。
  (六)年序号(第13-16位)
  表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由公元年号组成。如:1991年批准设立的,填写“1991”。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的管理
  (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三)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四)拍卖企业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资性质变化的,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五)拍卖企业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公司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六)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拍卖企业,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拍卖企业,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拍卖企业,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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