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内贸标准化 >  标准化信息 >  正文

农产品安全质量系列国家标准为无公害农产品的安全认证提供依据
2003-10-29 17:17
  标准动态信息一:

农产品安全质量系列国家标准
为无公害农产品的安全认证提供依据

目前,质检总局已陆续组织制定、实施一系列关系农产品安全质量方面的国家标准,为全国范围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此举对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治理日趋严重的农产品化学污染,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起到重要作用。
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等8项国家标准是以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在农产品及人体内残留、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质为重点,综合有关省的“无公害农产品”地方标准中对产地的土壤、水质、大气质量和产品安全要求制定的。主要针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4类农产品,每一类农产品都有“安全要求”和“产地环境要求”两上标准。这些标准分别是:《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量产地环境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其中,关于安全要求的4项标准是强制性的,关于产地环境要求的4项标准是推荐性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将陆续发布“无公害蛋”、“无公害茶叶”、“无公害乳与乳制品”、“无公害蜂产品”、“无公害食用菌”等国家标准,并将依据这些标准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监督管理。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