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甘南、天水、平凉、庆阳、定西、临夏、白银市 (州)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商建函〔2008〕2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9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作,促进灾区市场体系快速有效恢复功能,保障城乡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进一步恢复灾区商业网点经营和保障商品供应工作依然是当前商务系统最重要和最紧迫的任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灾区商贸流通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灾区商业网点早日恢复正常经营,全力以赴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确保社会稳定。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关于抗震救灾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自救为主,分别负担的原则,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尽快恢复商业网点经营,切实保障食品、日用工业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三、恢复商业网点经营和保障供应的重点区域和范围
恢复商业网点经营和保障供应重点区域的认定标准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烈度在Ⅵ级以上县市区名单》(附件1)为准。
根据我省地震情况,在重灾区域内以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灾的乡镇(不含县城)作为恢复经营范围。在重灾乡镇村以经营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餐饮服务和小食品经营户为恢复对象。恢复经营对象不包括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双百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也不包括已获支持资金的陇南市的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和甘南州的舟曲县。
四、实施主体
以各市州商务局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快恢复当地商业网点和市场保障供应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确定重灾乡镇、村,组织协调恢复商业网点经营、保障市场供应等重大问题,为企业恢复营业、开店经营创造条件。各商业网点在政策支持下,具体实施恢复经营和保障供应工作。
五、支持商业网点恢复经营的资金政策措施和拨付程序
对受灾较重的乡镇、村受损需要加固维修的日常生活用品、饮食服务商业网点,由县商务局按照受损严重、较重、较轻三种情况,提出鉴定意见。经市州商务局确认后并已恢复正常经营的,每个网点一次性分别补助加固维修费3000元、2000元、1000元。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对商业网点受损情况的勘察和确认,协调和帮助网点快速恢复正常经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并引导享受补贴已经恢复经营的商业网点保证商品质量,保证平价销售,不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悬挂“商贸流通恢复重建工程”、“政府指定平价销售网点”标识(模版见附件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定给予资金支持的商业网点基础资料并附照片进行登记造册(附件3),由市州商务局收集和汇总后,上报至省商务厅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生产恢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恢复维修资金由省商务厅(财务处)按重点区县10万元、受灾影响区5万元先行统一预拨,各市州商务局统筹使用,具体事宜另行安排。在安排资金中10%用于商业网点灾情复查、信息报送,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和商业网点受损鉴定确认等。
六、切实保障灾区急需商品货源,维护灾区正常市场秩序
通过组织产销衔接、跨区域调运和储备商品投放等多种方式向灾区提供食品、日用消费品和学习用品等灾区急需商品货源,并组织一批实力较强的企业承担灾区商品配送工作。
会同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监测灾区食品、家庭日用品、照明器材、消毒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市场供求变化及价格走势,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保持灾区物价稳定。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保障灾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灾区商务系统重要的任务来抓,积极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确保社会稳定。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罗平祥 韩国栋
联系电话:0931-8624620 8616322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