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加强当票管理和启用新当票的通知 |
|
| 2008-02-19 09:03 文章来源:辽宁省商业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辽商函〔2007〕247号
各市商业局(委):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管,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商务部制定了全国统一当票制式,并规定当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发放和管理,典当行发生典当业务,必须按规定开具当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当票。
目前,我省当票使用管理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企业发生典当业务不按规定开具当票,而是以合同形式代替当票;二是有的企业使用过期当票,甚至还在沿用人民银行主管时期早已失效的当票,以致在诉讼中被对方作为举证依据,造成了严重后果;三是个别企业存在自行印制当票的严重违规行为;四是有的企业当票使用不当,项目填写不全,保管不善甚至损毁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和《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为加强当票管理,请各市商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当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当票使用情况检查表附后),摸清情况,查找问题,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今年12月底前报省厅。
鉴于原有当票已经发售完毕,省厅监制的新版本当票近期已经开始启用。新的当票继续沿用商务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当票制式,应业内要求,新当票采用无炭纸印刷(可直接书写,不用垫复写纸),经过多重防伪技术处理,九位编码,编号为210000001-210125000,各典当行可直接到省厅市场运行处购领。对未使用完的原有当票可继续使用到2008年3月31日,逾期一律停止使用。届时仍有剩余的,可凭原有当票到省厅换领新当票。
附件:当票使用情况检查表
辽宁省商业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