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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01-30 09:31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州商务局: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湖南省商务厅核发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检查。包括是否有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以及买卖或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
  (二)企业制度检查。包括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
  (三)拆解场地现场及拆解能力的检查。拆解场地、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是否管理有序,是否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符合消防安全等,年回收拆解能力是否达到500辆以上。
  (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更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使用、管理情况;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在发放补贴过程中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补贴到户主。
  (五)是否擅自先到工商部门变更有关事项的情况检查。
  (六)档案管理检查。包括技术档案管理是否有收车、拆解台帐,回收可用件销售记录及原始凭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的报送等。
  (七)持证上岗的情况。从业资格人员中是否有10人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报废汽车拆解工”《职工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等)是否达到5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依法撤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
  (一)违法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应知是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三)买卖或者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四)非法套取国家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的;
  (五)未经省商务厅批准擅自设立网点或一证多点,并收取管理费的;
  (六)拒不参加年度检查,对日常检查中出现的问题,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检查的程序和时间
  (一)企业自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2007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年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副本原件,报送当地商务局。
  (二)各市州商务局检查和省厅的抽查。检查采取资料审查和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为了确保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各地商务局可推荐1-2家具有较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07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经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商务局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副本原件的“年度监督检查记录”栏上签署年度监督检查意见,并盖检查合格印章和公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此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检查不合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违反本文第三条规定之一的,依法予以撤销经营资格,由各市州商务局收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省厅将组织抽查。
  (三)检查总结。各市州商务局根据本辖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检查情况,于2008年2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2007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检查情况登记表》和企业审计报告报送省厅。省厅将通过湖南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2007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年度检查结果。
  五、具体要求
  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是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商务局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严格检查验收,努力维护我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正常的经济秩序。
  2007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检查情况登记表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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