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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在全国首次废除10项“进场费”――《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2007-06-05 08:42  文章来源:经理日报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经理日报6月4日消息:酝酿已久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于5月22日正式出台。该办法率先在全国明确禁止了10项滥收费,其中备受关注的进场费、店庆费、合同续签费、装修费、条码费等被一律叫停。业界称,该《办法》或将改变成都商界的诸多“潜规则”。
  成都出招:废了10项“进场费”
  今年年初,成都工商局受政府指派就已着手起草《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的目的是缓解“零供矛盾”。过去,零售商依仗其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强迫广大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格式合同,收取名目繁多、数额不菲的各种费用,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这不仅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也间接威胁着消费者利益。虽然国家出台了“零供办法”,但其“粗线条”对地方缺乏操作性。
  成都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过数次研讨修改终于出台了这一实施办法。成都零供办法首次禁止了10项收费。其中包括,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场费、合同续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商场改造或装修费、店庆费、新品上市费、仓储费、网络维护费、货架费、变相服务费等。据悉,上述费用均是供应商强烈反对的收费项目。
  另外,针对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办法》特别规定,商场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时,应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内容。未提供促销服务的,供应商有权拒交。
  谢绝借口:商场付款不得超过60天
  零售商或商场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现象不仅威胁供应商生存,还易引发社会问题。
  对症下药的《办法》规定,零售商应按商品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如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但任何形式的货款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60天。《办法》还明确杜绝了零售商拖欠货款的5类常见借口,如“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商品未达到设定数额”、“未续签供货合同”及“其他违反公平的事由”延付货款。
  同时,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还规定,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为防范霸王合同,成都市还推荐双方使用工商制定的示范交易合同文本,对于自制合同与示范合同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登记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零售商,工商可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公众评价该商场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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