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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7]138号
  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现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整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改范围和期限
  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以下统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对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整改内容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整改: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三)规章制度、交易规则等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的。
  三、工作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并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纳入整改范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针对自身在交易方式、交易机制、内部管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方案( 现行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的,以《条例》和本通知为准),并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向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有关管理文件和整改方案。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整改方案的审核工作,并督促其予以实施。
  (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修改后市场(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管理文件以及交易系统调整的前期准备情况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审查后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相关管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相关管理文件如需修改应重新报备。
  (四)自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采用《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交易机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情况。2007年12月15日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整改验收通过的市场和机构进行抽查,并将验收通过的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坚决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市场认真进行整改,严禁敷衍了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新建市场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等相关管理文件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商务部备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与市场自律。各地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模式和经验,适时出台管理办法;要督促和指导相关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健全交易商准入、资金管理、实物交收等风险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各方组成的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市场应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核定交易商最大合同订货量,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交易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市场主体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变相入市交易。
  (三)密切关注市场运行。各地要及时将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商务部和当地政府报告。对拒不整改的市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及有关责任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相关市场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整改期间市场平稳运行。各市场实施整改前,要提前向交易商进行公告和解释。
  附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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