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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2007-03-01 13:43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对扩大设备销售,改进企业技术装备,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我国现代租赁业发展,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纳入试点范围的租赁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北京、上海、浙江等14个省市的24家企业成为内资租赁试点企业。两年来,试点企业积极开拓业务,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融资租赁业务增长迅速
  2006年,试点企业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已达到65.7亿元,实现利润1.35亿元,缴纳税收6205万元,其中融资租赁营业税及附加1248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11%、62%、77%和68%。业务涉及装备制造、冶金、电力、医疗、印刷、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等众多行业。不仅直接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且提高了融资租赁社会认知度,也带动了相关行业和地方经济的繁荣。
 
  二、业务模式得到不断创新
  试点企业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寻找新的利润点和降低风险的途径。新签合同中,除了包含直接租赁、回租赁、委托租赁等目前比较成熟的操作模式外,还出现了一些更加灵活、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模式。如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投资分成、两头在外(即贷款银行、承租人与出租人分在三地)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为银行贷款支持异地租赁项目做了成功的探索。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业务中引入保险公司,降低了经营风险。

  三、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租赁公司掌握着大量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具有明显的资产管理优势,能够使银行贷款“化零为整”,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金融风险。两年来,试点企业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长江租赁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购进10架飞机,一举打破国外公司长期以来在我国航空租赁市场上的垄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支持逐年加大。试点企业开展的业务中,已有90%以上项目的资金为银行贷款。试点企业还积极同保险、信托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既拓宽了资金渠道,又吸收了对方的管理经验,加强了自身项目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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