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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监察委员会、公安厅、交通厅、工商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 拆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11-09 09:27  文章来源:山西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商务局、监委、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环保局:

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管工作,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 2005 年第 16 号令)等法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督管理是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法规依据,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管工作的法规依据。《山西省贯彻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晋商建[2005]177 号)是我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的细化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关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山西省贯彻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晋商建 [2005]177 号)明确的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规划合理发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商建 [2005]596 号)安排,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 8 号令)、《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 2006 年第 9 号)和《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 2005 年第 16 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各市实际,分别制定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综合为《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当地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商务厅备案。未颁布实施《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的市,不予受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各市制定的《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宏观总量需求情况和 《山西省贯彻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晋商建 [2005]177 号)规定程序和条件,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或《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 积极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管理,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委托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业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再具备《山西省贯彻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晋商建 [2005]177 号)规定资格条件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资质等处理。

三、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以及回收拆解流程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健全内部安全保卫、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治安检查,查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每年末,将下一年度强制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包括非营运报废汽车)等信息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强制报废期满 2 个月通知报废汽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要通过 报刊、网站等形式 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告知车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回收。要会同商务、工商、交通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车辆修理厂(站)等场所进行检查,查处拼装、销售报废汽车违法行为,查扣报废汽车;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加强对超期汽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查处工作。保证 强制报废年限的大型载客汽车的报废率、监销率达到 100% ,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报废率、监销率达到 95% 以上。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对未取得《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或《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资格认定书》 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要在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 交通部门及运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汽车维修企业非法修理、拼装报废车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依法打击拼装报废车辆非法营运,并督促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将报废汽车及时交售给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要积极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有关档案查询服务,防止和查处漏交、不交养路规费及用虚假资料注销养路规费登记的行为。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审查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加强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查处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四、 营造良好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环境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违法行为及时揭露、曝光,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声势,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以及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政策和买卖报废车、拼装车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交通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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