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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建立二手车流通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2006-06-28 13:51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商务部《关于二手车信息备案、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规函[2005]582号)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国税局、工商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冀商建设[2006]14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同设区市工商管理局、公安局,在两个月内对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一次规范。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通过设区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以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和书面材料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备案。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规定的报表式样和内容,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报上月(季)的信息数据。各设区市商务局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
  三、二手车有关信息管理工作应设置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和报送二手车信息电子版以及书面材料,确保二手车信息备案和报送及时准确。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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