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经贸商建[2005]445号
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农林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有关市商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能够有效地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加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现代化,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集散功能,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各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部署,积极落实,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联席制度。各市经贸(商贸)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牵头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制度,承担日常工作。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积极组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农业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快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建设,推进产地农药、兽药残留的例行监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组织制(修)订批发市场建设所需的省级地方标准,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的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提供标准实施咨询与服务,指导标准的实施,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为批发市场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标准化服务,对批发市场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进行监管,对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建设方案。各市经贸(商贸)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进行普查,综合分析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会同农林、国税、地税、质监部门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建设方案,包括分类指导意见、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及扶持配套措施等,于8月15日前上报省经贸委。
四、认真组织申报,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荐工作。各市要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组织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各市经贸(商贸)部门要会同农业、国税、地税、质监部门,对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内容进行审核,符合上述要求的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第一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申报材料于8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五、加强指导监管,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定期检查评估和信息上报制度。各市经贸(商贸)部门要会同农林、国税、地税、质监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跟踪指导和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市场做好工作。各市要重视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情况信息的上报工作,要求市场定期上报经营、管理等情况,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六、研究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省将研究扶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有关政策,各市也要研究制定促进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