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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6-25 16:44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精神,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全面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特制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在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二、资金扶持范围
  经商务部核准的宁波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建设改造的农家店、信息管理系统和配送中心(含物流配送设施,以下统称配送中心),可享受资金扶持,资金从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资金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农家店资金补助。对承办企业当年在未设农家店的行政村建设改造的第一个农家店,每个直营农家店补助10000元,每个加盟农家店补助5000元。对往年累计建设的农家店达到100个以上,统一配送率90%以上,且开店巩固率在95%以上的承办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配送中心资金补助。承办企业新建配送中心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按年实际投资额的3%进行贴息补助,单家承办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赁场地建设改造配送中心项目、租期5年以上且仓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信息管理系统。对当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10%给予补助,单家承办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县两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联网、上报数据等服务系统建设和制授牌匾、人员培训、组织考核等。
  四、资金补助的条件
  (一)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当年在农村实际完成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承诺书。
  (三)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及2006年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要求,并按照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家店进行规范管理;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四)配送中心,设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年统一配送商品金额在1亿元以上、仓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所在企业连锁门店15个以上、建立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条码管理、最大配送半径不少于30公里以上。承办企业申请配送中心项目补助的,其当年在未设农家店的行政村建设改造的农家店不少于10个。
  (五)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符合《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要求精神。
  (六)信息管理系统,设立在我市境内、累计实际投入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所在企业应用POS系统和ERP系统。其中已补助过的承办企业不再补助。
  (七)农家店、配送中心建设情况及时录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五、资料审查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供验收、复检时备查:
  (一)农家店: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标识在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账。
  7、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配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
  1、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采购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检查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六、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核拨程序
  (一)承办企业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1)。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2)。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信息管理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3)。
市内跨县(市)、区开设农家店的承办企业,承办企业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农家店,由承办企业向农家店所在地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市贸易局《关于转发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甬贸局营〔2005〕128号)精神进行现场验收,验收范围必须为100%,并出具验收情况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一并送达市贸易局。
  (三)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复检工作,对配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逐一进行复检;以随机形式对农家店进行实地复检,抽查比例为10%。
  (四)复检合格的项目,经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市本级企业,按照核定的补贴额度,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各县(市)、区企业,按照核定的补贴额度转移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各项目承办企业。承办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或弄虚作假的,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贸局营〔2007〕199号、甬财政工〔2007〕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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