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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委制定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
2009-02-04 12:37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方式及时间
  1.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实地核查;质量至上,科学求实。
  2.验收对象:经商务部核准纳入我市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龙头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期间所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及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级便民放心商店。验收数量控制在市商委下达给各区县的建设规划数内。
  3.验收方式:承办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商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复检,商务部、财政部负责组织抽查。区县项目验收领导小组根据市商委下达的建设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深入项目现场逐一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4.验收时间:2008年度项目分两批验收。纳入第一批验收的项目,承办龙头企业最迟在2月2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并报有关资料,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3月5日前完成验收,并将企业提交相关材料连同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3月底前完成复检。纳入第二批验收的项目,承办龙头企业最迟在5月3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并报有关资料,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6月15日前完成验收,并将企业提交相关材料连同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6月底前完成复检。7月中旬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2008年度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龙头企业申报
  承办龙头企业按照两次验收确定的时间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申请对已经完成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级便民放心商店进行验收。对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而建设和改造的配送中心,需要利用国家项目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由龙头企业2009年2月15日前一次向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一式四份。龙头企业在提出验收申请时,事先要做好“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http://wcqx.mofcom.gov.cn)中相关资料填报工作,并上传连锁超市和便民商店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便于网上操作和信息披露及公开(各种申报表格可以从网上自动生成)。上传的照片要同连锁超市、便民商店一一对应,地址、店名必须一致。
  (二)区县受理并组织验收
  1.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网上操作)。
  2.对承办龙头企业提出的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派驻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立即开展验收。
  3.开展验收工作前,验收人员要认真学习了解项目验收的重点、主要内容及方式方法,确保验收质量。验收组必须亲临项目现场,逐店进行验收。到达现场后,首先要查看乡镇超市和便民商店所应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然后按照标准逐项如实填写《农家店验收情况表》(附件5),并根据各项指标考核情况,最终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的明确意见。每一个店是否合格,必需现场判定作出明确意见。
  4.承办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及配送体系考核。验收组要亲临承办龙头企业配送中心现场,了解核实相关资料,并如实填报《重庆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配送体系验收情况表》(附件6)。承办龙头企业配送体系考核实行100分制,县级配送中心建设情况、乡镇连锁经营超市配送率情况、村级便民商店配送率情况分别为20分、40分、40分分值。一是对日用消费品龙头企业在项目区域内自建配送中心的最高给20分,没有的不给分;对其向建设改造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配送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的最高给予40分,80%以下、70%以上的最高给予30分,70%以下、60% 以上的最高给予20分,60%以下、50% 以上的最高给予10分,配送率在50% 以下的不予给分;对其便民放心商店的配送率在50%以上的最高给予40分,50%以下、40%以上的最高给予30分,40%以下、30% 以上的最高给予20分,30%以下、20% 以上的最高给予10分,配送率在20% 以下的不予给分。二是农业生产资料龙头企业在项目区域内自建配送中心的最高给20分,没有的不给分;对其向建设改造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级便民放心商店的农药、化肥的配送率达到100%的给予40分,100%以下、90%以上的最高给予30分,90%以下、80%以上的最高给予20分,配送率在80% 以下的不予给分。对承办龙头企业配送体系考核,三大项得分总分在70分以上的视为配送体系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视为该企业配送体系尚未健全,所有项目不予验收合格上报。
  5.项目验收完成后,各区县验收组要按照企业归类整理资料。每个项目验收完成后,区县验收负责人应当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以及《验收情况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同时将材料返回给承办企业2份。《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情况表》及其它相关材料是申请资金补助、享受各项政策和落实验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存档3年。
  6.区县验收结束后要及时将验收情况汇总,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将《验收申请表》、《验收情况表》、验收工作总结、《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7、8)、《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9)各2份,派专人报达市商委。同时报送近几年来验收合格和2008年度区县验收合格的乡镇连锁超市、村级便民商店在本区县地图上的详细分布图。
  7.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实现网上的验收。
  (三)市级复检
  1.复检的方法:市商委在收到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会同商务部、市财政局以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组织项目复检组对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采取定向抽查和按照验收合格项目在该区县地图上的分布图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区县验收合格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复检或电话回访。
  2.复检的规模:区县级配送中心,区县验收合格的乡镇连锁超市,根据验收合格的村级店详细分布图随机抽取占总数10%的村级便民放心商店。
  3.复检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承办龙头企业供应链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品配送体系建设情况;区县级配送中心建设及商品陈列分拨情况;乡镇超市和便民商店是否符合建设改造规范的情况;对区县项目验收结果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考核。
  4.复检考核办法及结果认定:一是经市商委复检组对选定项目复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随机抽查的店不存在的情况,该区县上报的验收结果全部无效,取消当年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不再组织验收。二是将复检组对抽查对象的合格率作为龙头企业此次申报验收最后合格的合格率,由区县和龙头企业按照此合格率比例自行取消超过此比例的店,并如实上报店的名称、位置等情况,取消的不合格店当年不再纳入验收范围。对复检组抽查合格率低于70%的,所有项目不予资金支持。三是对承办龙头企业配送体系复检,三大项得分总分在70分以上的视为配送体系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视为该企业配送体系尚未健全,所有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5.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复检工作结束后,将确定各区县验收合格项目数量并下发各地,同时将复核合格的项目数量名称及地址信息在市商委网站上公示。
  6.2009年6月30日前,市商委、市财政局将2008年验收结果形成《实施工作验收报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7.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8.承办龙头企业对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商委复检组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龙头企业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委提出复议,市商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9.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众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商委举报电话:023-89037030;市财政局举报电话:023-67575321。
  10.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应设立举报电话。
  (四)项目跟踪和质量回访
  项目验收同时,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对近几年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及时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回访,提出项目实施评估意见。
  三、申请验收和资金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验收连锁经营超市、便民放心商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①连锁超市、便民商店工商营业执照。(指按照要求变更后的,格式为:“龙头企业简称+市区(或县)、镇、村行政区划+便民店(或加盟店)”,或“市区(或县)、镇、村行政区划+龙头企业简称+便民店(或加盟店)”。2006年市工商局就此事下发渝工商办发[2006]136号文,给予变更执照提供方便和费用优惠);②税务登记证;③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④加盟店与承办龙头企业的加盟合同;⑤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⑥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产品进(销)货台帐;⑧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申请国家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补助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合格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级便民放心商店(由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填报)。
  ①承办龙头企业填报的申请表(附件3);②承办龙头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③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7);④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8);⑤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9)。
  (2)配送中心建设。
  ①承办龙头企业填报的申请表(附件3);②承办龙头企业贷款合同(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③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④配套设施、设备采购清单及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⑤借款凭证原件、银行利息结息清单及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验收依据、标准及界定
  1.验收依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批准各地实施区县及龙头企业的函、龙头企业与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披露情况。
  2.验收标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重庆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经营超市建设与改造规范》;《重庆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便民放心商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3.新建和改造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的界定:对承办龙头企业申报验收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2008年度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项目的界定方法。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界定: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项目的界定方法。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①加盟方式建设改造的,可从5个途径确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②直营方式建设改造的,可从4个途径确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五、项目补助资金下拨
  2008年度第一次验收的项目,在项目复检合格最终确定合格项目数量后,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将按照合格项目的数量及时将补贴资金预拨给承办龙头企业。待第二次项目验收完毕后,对全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一并划拨给承办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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