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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2008-03-17 14:59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陕商发[2008]109号
【发布日期】2008-03-05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承办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精神,切实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按照我省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大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8年3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
  二、方法步骤:
  (一)2008年3月20日至4月10日由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已经建成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按照标准进行认真的检查。
  (二)2008年4月11至4月20日,省商务厅对全省各设区市(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承办企业商品配送情况;
  (二)农家店建设改造投入、店容店貌、台帐(原始票据)登记及散装食品储存情况;
  (三)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及直营店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承办企业配送中心2007年下半年商品月出入库情况;
  (五)承办企业对农家店自采商品质量监管措施;
  (六)承办企业网上资料报送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所有承办企业的配送中心进行逐个进行检查;对山区县(区)农家店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平原县(区)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重点督促承办企业落实配送中心及直营店建设规划。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承办企业限期改正。
  (四)凡跨县(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能力不能覆盖全部实施区域的当地消费品承办企业,必须要求在异地建设新的配送中心,否则,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其2008年异地建设的农家店不予验收。
  (五)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六)各市大检查情况4月20前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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