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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商务厅下发《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3-17 09:57  文章来源:陕西省财政厅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其他来源。
  第三条 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我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构建新型农产品流通网络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全省境内从事建设和改造连锁化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的企业及农产品流通企业。
  第五条 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管理,省财政厅为资金管理部门,省商务厅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推动全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和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促进全省农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
  二、 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推动、省市共同促进的原则;
  三、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
  四、 项目采取先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的方式;
  五、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 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建设和改造连锁化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的项目;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核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申请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 经济效益良好;
  四、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 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省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 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
  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农产品配送中心还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
  2、 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 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建设和改造连锁化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执行。
  第十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的申报工作。省管县申报的项目,由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建立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财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 贷款贴息:对企业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高于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
  二、 无偿资助:对企业用于建设和改造农村连锁经营的商品配送中心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消费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设施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十四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将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在农村建设和改造连锁化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的企业:
  1、 经核准的企业,在规定区域内完成当年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2、 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照章纳税,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3、 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
  4、 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二、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的企业及农产品流通企业:
  1、 符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另行下发);
  2、 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抽查复检,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正式的项目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检,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验收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抽查复检的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并确定支持金额。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市级和省管县财政部门,市级和省管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的项目企业。为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为保证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总额提取0.5%-1%的工作经费。
  建设和改造连锁化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按国家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贴息及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地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5%。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不予拨会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使用陕西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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