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  经验交流 >  正文

河南省商务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意见
2007-11-13 17:09  文章来源:河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豫商建[2007]111号
【发布日期】2007-10-29

各省辖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文化局、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实施近三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的不方便消费、不安全消费、不经济消费以及农产品的“卖难”问题,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同时,拉动了农村消费增长,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和谐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已经列入国家和我省的“十一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巩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成果,推动该项工程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联席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此项工程的开展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2006年、2007年中央两个1号文件都提出,要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我省农业人口众多,农村消费比重低,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充分挖掘全省农村消费潜力,对于增强消费对我省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以来,改善了农村消费环境,激活了农村市场,拉动了农村消费增长,据统计,2006年我省城乡居民消费的增幅差距由上年的5.2个百分点缩小到4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高于城镇居民6.8个百分点。截止2006年底,全省共验收合格农家店16546个,建设和改造配送中心73个,农家店在全省行政村的覆盖率达到34.4%。今年1-8月份全省又建设和改造农家店9271个,按照规划今年底连锁农家店可以覆盖50%以上的行政村。一个以城区店为中心、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正在形成。此项工程,2005年和2006年共争取到国家财政支持资金7591万元,省财政支持资金1000万元,吸引和带动社会及企业投资8.27亿元,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7.1万人,使近2000万农民直接受益。实践证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确实是一项“民心”工程,在广大农村已经深入人心,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拉动经济增长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通力协作,扎实工作,把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不断推向深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努力营造宽松环境,共同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税收给予适当优惠,给其一定时期自我发展、收回投资的空间,鼓励改造加盟连锁农家店的积极性。
 (二)工商管理部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开办的连锁农家店,在登记办照或换照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减化办理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开办的直营连锁农家店,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对经改造后加盟的连锁农家店,维持改造前征收水平;对新建加盟连锁店按当地最低标准收费。
 (三)严格各种证照收费。连锁农家店办理各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以及各种特殊商品经营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违规超标准收费的要立即纠正,对违规收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简化特殊商品办证手续,支持连锁农家店“一网多用”。烟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家店要优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药品经营的农家店要积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登记证、音像制品经营、邮政业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许可,由承办企业统一办理。连锁农家店凭承办企业办理的许可证件的副件或复印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再单独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五)关于商品抽样检查,包括工商、卫生、质监部门的商品抽样检查,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活动外,地方各部门不得随意到连锁农家店进行抽检。如确实需要抽检的,只对农家店自采商品抽检,属于承办企业(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商品,应到承办企业(配送中心)抽样,不再到连锁农家店抽样。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费不得在流通环节收取。
 (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配送车辆在区域内配送商品,凡符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南省干线公路政府还贷收费站附近车辆实行通行费按月征收暂行办法》(豫财综[2004] 第72 号文)有关规定的,实行按月征收,执行最低档收费标准,由配送企业到当地收费站办理申报手续。
 (七)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搞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验收,并及时将国家和省的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地方财政资金也要适当支持。
 (八)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连锁农家店,要实行重点保护,相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指导检查,规范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不得随意检查、收费和罚款。同时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整治力度,取缔非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惩治“市霸”和农村邪恶势力,加强农家店的治安保障,保护合法经营。
 (九)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承办企业和农家店的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长期效果。
  三、加强沟通协调,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
 (二)建议各地建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各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反映,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将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关于填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近期进展汇总表的通知    2007-11-07 10:36
云南省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2007-11-07 08:56
黄海部长助理在吉林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场会上的讲话    2007-11-05 08:36
湖北省罗田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成效显著    2007-10-29 10:13
云南省已完成全年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任务的80%    2007-10-25 11:41
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进展顺利    2007-10-19 09:42
吉林省舒兰市银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树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农家店新形象    2007-10-19 09:06
吉林省表彰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优秀试点企业和先进工作者    2007-10-19 08:57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2007-10-17 09:06
吉林省榆树市东北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社会做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承诺    2007-10-17 08:14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