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对农家店回头看管理的通知 |
|
| 2007-01-16 15:46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川商建〔2007〕2号
各市(州)商务局:
2006年全省21个市州125个县,159个流通企业参与了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试点面达69.9%,全年建设12000余个店。按照《农家店建设和改造规划》和我省制定的验收标准,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农家店8400多个,建设和改造配送中心37个。据不完全统计,已完成的农家店实现销售收入11.5亿元,营业面积达54.8万平方米,解决农民就业3.4万人,缴纳税收近2000万元。总的看,由于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引导力度,试点企业的积极性高涨,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农家店建设质量较上年有明显提高,全省现代流通网络初步形成,运转基本正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最近我厅与省财政厅在对各地已验收合格的农家店进行复检时发现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个别地区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未变更或变更后不准确,个别地方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载明的事项与申报名称不一致;
二是少数农家店店堂标示不统一,无质量承诺书;
三是个别企业对农家店只挂牌,不改造,有“贴牌”现象;
四是少数农家店营业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不到标准;
五是少数农家店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计量器具不准确或未检测;
六是少数农家店存在过期食品,烟花爆竹未进专柜、日用电器产品无3C认证等现象;
七是一些乡级农家店未联网或只存在电子销售单机运行;
八是个别地区没有统筹制定建店规划,在乡镇上建村级店,在同一个镇、村重复建农家店;
九是一些企业未按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店摘掉“万村千乡”等字样的牌匾;
十是个别地区把药店等不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项目纳入验收;
十一是一些农家店台帐栏目设置不完善,未体现可追溯原则;
十二是少数特许加盟合同的期限不到3年,加盟合同无食品、农药、化肥100%配送条款;
十三是一些农家店无消防设施或已失效;
十四是个别地区对农家店的验收只抽查,未逐一验收。
近日,商务部收到对我省仪陇县农家店的举报信后,采取电话暗访和网上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了仪陇5家村级农家店,抽查情况是:店堂标识不统一、面积没达标、商品品种少、配送没做到及时,允许农家店店主任意自行采购等,有1家甚至配送率为零,5家店全部不合格。商务部要求我省立即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全部进行复查,严把质量关。2006年12月28日,商务部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确保农家店建设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组织全省开展对农家店回头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务部的重点工程,是我们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参与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惠农工程,是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形象工程和德政工程,它不同于其它商务工程和其它具体工作,而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特别是在当前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抓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更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所以,这项工程只能抓好,不能搞砸,不能出现让农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对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抓好工程的建设。
二、组织开展对已验收合格项目的回头看管理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照上述问题认真研究,吃透《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划》以及省厅验收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查找本地区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立即组织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回头看工作,要采取电话调查、网上抽查、实地暗访等多种形式检查农家店的质量。在抽查中做到:一是必须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二是抽查比例不低于3%;三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开展抽查;四是对复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县取消试点资格。通过这次检查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确保政府和商务部门的形象不受损。
三、农家店存在以下问题都应视为不合格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未变更;
(二)农家店店堂标识不统一;
(三)营业面积不达标;
(四)经营品种不达标;
(五)配送率达不到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达不到100%、农药化肥配送率达不到100%;
(六)未实行开架售货;
(七)未实行明码标价;
(八)常年进销货台帐不规范;
(九)乡级店未实现联网销售;
(十)没有质量管理制度及承诺书;
(十一)计量器具未经有关部门检验;
(十二)未配置消防设施或已过期;
(十三)经营过期变质食品;
(十四)乡镇所在地建村级店;
(十五)县城区建乡级店或村级店。
各地在回头看过程中,凡发现同一乡镇重复建多个店的都不予验收;凡发现仍存在只挂牌,不改造的农家店不得验收,立即通报批评,并坚决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于元月16日前将组织开展回头看情况、《2006年农家店建设抽查情况汇总表》和《2005年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及不合格农家店名单传真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按商务部要求,省厅将邀请商务部驻川特派员办事处参加回头看检查,并采取电话调查、网上抽查、实地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建成的农家店进行抽查。凡是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农家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试点企业立即摘牌,以维护试点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健康地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2005年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
2.2006年农家店建设抽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