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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出台《自治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实施办法》
2006-11-15 16:07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商务局):
  现将《自治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文件相关要求,做好今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的验收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自治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和《自治区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6]85号)精神,及时掌握我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情况,客观公正地对农家店建设情况作出评价,规范农家店建设,并切实做好今年农家店验收工作,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验收实施办法。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范围及方式
  1、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实地核查;质量至上,科学求实。
  2、验收对象:经商务部核准纳入我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试点区县(市)及试点企业。
  3、验收范围:试点企业在试点区县(市)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建设和改造的乡(镇)、村(社)农家店。
  4、验收方式: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由试点项目所在地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提交材料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地、州、经贸委(贸发局);地、州、经贸委(贸发局)会同当地财政、银行等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复检申请,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复检,对复检合格的农家店给予2006年项目资金支持。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试点企业须在11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申请对已经完成的农家店进行验收,同时可以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试点企业在提出验收申请时,事先要做好“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相关资料填报工作,便于网上操作和信息披露及公开(各种申报表格可以从网上自动生成)。
  2、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网上操作)。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当地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
  (二)验收
  1、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收到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验收材料后,应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工作。验收的主要内容:着重检查店面是否统一进行重新装修,店招是否规范统一,营业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商品单品是否分别在800个和400个以上(农资店商品大类在2大类以上),试点企业向乡镇、村社店商品配送(指定供货)率是否达到要求,乡镇、村社店服务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进货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开展的综合服务功能的多少等。
  2、开展验收工作前,要组织验收人员认真学习《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附件2-5),了解项目验收的重点、主要内容及方式方法,确保验收质量。验收组在充分掌握了政策和验收要求后,必须亲临建设改造的农家店现场,一一进行验收。到达现场后,首先要查看乡镇超市和村社便民商店所应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然后按照评分标准一项一项地如实填写《验收现场评分表》(附件6-9),并根据得分情况,签署“合格”、“优秀”或“验收不达标”的明确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每个连锁超市和便民商店的内部、外部各拍摄数码照片1张。
  3、每个试点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完成后,各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的验收组应当整理资料,汇总情况,在试点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表》及地、州、经贸委(贸发局)自行填写的《验收现场评分汇总表》(附件10-13)上签署汇总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项目验收后,应按《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14)要求,逐项认真填写。《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情况汇总表》及其它相关材料是申请资金补助、享受各项政策和落实验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各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应存档3年。
  4、各地应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连同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和《验收申请表》、《验收情况汇总表》和《验收现场评分汇总表》各2份报送自治区经贸委。同时报送验收的乡镇连锁超市、村社便民商店在本辖区内县(市)地图上的详细分布图。
  5、各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连锁超市、便民商店数码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要同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的名称一致。
  (三)复检
  1、自治区经贸委在收到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报送的材料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情况分若干小组,采取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进行实地复检。
  2、自治区经贸委复检组复查的规模:根据验收合格的农家店详细分布图随机抽取复验,其中:乡镇店抽取比例不低于20%,村社店不低于5%。
  3、复检的主要内容:主要看试点企业供应链和商品配送体系建设情况;农家店是否符合建设改造规范的情况;对各地项目验收结果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考核。
  4、复检的方式方法:工作人员根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验收现场评分表》,逐一对抽查的对象进行复核,在《验收现场评分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整个工作完成后,填写《自治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复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5)。
  5、复查考核办法及结果认定:一是经自治区经贸委复检组对选定项目复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随机抽查的店不存在的情况,该地州市上报的验收结果全部无效,取消当年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不再组织验收。二是将复检组对抽查对象的合格率作为试点企业此次申报验收最后合格的合格率,由地州市和试点企业按照此合格率比例自行取消超过此比例的店,并如实上报店的名称、位置等情况,取消的不合格店今年不再纳入验收范围。对复检组抽查合格率在70% 以下的试点企业项目,今年不予项目资金支持。
  6、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在将复检结果及相关材料收集后,将复核合格的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自治区经贸委的网站上及时公示。
  7、2006年12月30日前,自治区经贸委将全年验收结果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和财政部。
  8、商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9、试点企业对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自治区经贸委复检组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试点企业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复议,自治区经贸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10、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商务部和自治区经贸委公众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经贸委举报电话:0991-4520672;自治区财政厅举报电话:0991-2817003。各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财政等部门也应设立举报电话。
  (三)项目跟踪和复核。
  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要随时对项目执行、运转情况进行跟踪,搞好服务,加强扶持和培育,定期向自治区经贸委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搞好调查研究。验收后每隔一年度,自治区经贸委将根据试点项目验收情况,听取试点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试点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回访,独立提出项目实施评估意见。
  三、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连锁超市、便民商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四、验收依据、标准及界定
  (一)验收依据
  1、《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
  2、《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
  3、《关于印发<自治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379号);
  4、自治区经贸委公布各地试点县(市、区)及试点企业的文件;
  5、试点企业与所在地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登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二)验收标准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
  (三)新建和改造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的界定
  对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2006年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农家店的界定方法
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界定: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
  (1)对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对直营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可从4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必须为2006年内注册登记);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五、政策兑现
  验收复检合格后,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6]250号)和《自治区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程序》的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试点企业。

   附表略

新经贸市建[2006]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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