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经贸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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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4 08:32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各有关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6〕14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及管理工作,现就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4%。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试点企业建设农家店,每个乡级店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个村级店一次性补助4000元。上述资金包括专项用于农家店店长的培训资金。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列入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且在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已与项目所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项目贷款合同。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
三、资金申请及审核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的农家店分别在2006年6月和12月组织两次验收,对建设的配送中心于2006年12月组织一次验收。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的农家店项目和配送中心项目,承办企业在申请验收的同时,向市经贸委提出资金申请,同时抄报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
经验收合格并审核后的项目,由各承办企业填写财政统一的“单位支出拨款申请表”,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标准按程序将资金拨付承办企业。对于2006年6月份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我市收到财政部预拨资金后20日内,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承办企业。对于2006年12月份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和配送中心项目,待财政部、商务部对我市申请项目清算结束,我市收到清算资金后20日内,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承办企业。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并附按属地化原则填列的在各试点区市具体项目清单(加盖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2、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及 相关材料。
(二)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于2007年1月20日前向市经贸委、财政部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同时提交《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程资金清算表》(附件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
(三)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负责对本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者,将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本程序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清算申请表
2、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
(青经贸[200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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