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
综合信息
> 正文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确定并获国家法律保护
2006-05-10 09:52 文章来源:
市场建设司农村处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新闻
近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见下图)已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4月6日起,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未经商务部授权使用该标识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商标法》进行查处。
该标识图形以太阳轮廓为原型,用红黄颜色填充。以红日为核心的设计一方面体现出吉庆红火的农村市场氛围,另一方面也寓意“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深入到农村的万户千家,像红日一样蒸蒸日上。
该标识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及多轮评选后确定,商务部将制定专门的办法规范该标识的使用。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