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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
2007-06-26 11:12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行政事项名称:直销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令)

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四、《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4号令)

五、《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六、《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

七、《关于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4号公告)

八、《关于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5号公告)

九、《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

十、《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资函[2006]5号)

十一、《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

十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商资发[2006]194号)

十三、《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

十四、《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35号)

 

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材料: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当地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服务网点方案的,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审批机关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市场体系建设司 85226386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内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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