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发布 >  政策 >  正文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2005-05-26 14:39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2005-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并保证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地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000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通过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销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具体安排:第一年重点选择运营基础好、管理规范、区域优势明显、结构与布局合理的约400个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分类指导、扶持。在此基础上,第二年完成培育约600个市场的任务,第三年完成培育约1000个市场的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席制度和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农业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快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建设,推进产地农药、兽药残留的例行监测。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负责为其提供咨询与服务,主动为市场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标准化服务和对质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组织引导,在申报、评审、验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不得采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五)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按照《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附件),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与建设方案。

  (六)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动态监管、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制度,并做好"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统一推荐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

  对于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且交易规模大、跨区域辐射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四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其他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级相应部门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命名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要求进行改造升级,并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企业转型,带动农户生产,形成产供销供应链。

  (三)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相关部门要在资金等方面尽力提供保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助。

  (四)省、地市两级应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资金,争取将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

  附件:1、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2、《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


  附件:
    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农产品批发市场技术与管理规范(TDS)报批最终稿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辽宁鞍山宁远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始向现代化迈进    2006-01-16 11:27
福建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2005-08-23 14:41
江苏省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2005-08-10 09:14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2005-08-08 11:43
湖南、四川等省转发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2005-08-05 16:44
市场建设司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专题调研    2005-07-01 16:30
关于对冒用我部有关机构及人员名义推销《最新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经营实务全书》事件的声明    2005-06-15 08:56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2005-04-14 14:49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于2004年10月10日实施    2004-08-31 11:18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678
传真:86-10-85093680
邮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