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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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0 16:21 文章来源:江西省内贸办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和《江西省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了备案申报,我办及时进行了受理。现将2007年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的通报如下:
一、备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8年2月,全省已登记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共14家,其中:南昌市3家,宜春市2家,其它设区市各1家;二手车经销企业13家,其中:南昌市1家,九江市3家,景德镇市1家,吉安市1家,萍乡市1家,赣州市5家;二手车经纪公司1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共6家(原在我办备案);二手车拍卖企业1家。(详情见附件)
二、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实施备案制度是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2008年各地内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部署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上门做好工作,指导二手车经营企业做好登记备案。
二是要加强对备案企业审核。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备案企业认真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严格把关。
三是要加强部门合作。各地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达不到规定要求设立的企业予以变更,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制定具体备案管理措施。加强对二手车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不按有关规定经营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使备案工作真正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依法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附件: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名单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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