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2005-11-18 15:43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此,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规划的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作为审批和管理依据。正在制定规划的,要在年底之前完成,并将制定情况报省商务厅。
2、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取得经营执照的2个月内,由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及相应资料报省商务厅。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地)要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按季度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4、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建立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并分类别存档。
5、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二、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二手车流通主管部门的作用
1、按《办法》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二手车交易车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时,凭二手车销售发票和相关证件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在没有接到国家统一印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前仍凭由公安、商务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旧机动车交易证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销售发票正式使用后,《黑龙江省旧机动车交易证明》同时废止。各地要加强与公安车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工作的顺利衔接。
2、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销机构监管力度,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时,要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3、协调国税管理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的管理,应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即二手车市场、经营公司、拍卖公司,审核发放二手车销售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