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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2007-11-28 08:37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闽经贸商业〔2007〕818号
【发布日期】2007-11-20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掌握自行车产权归属及其变化,是防止自行车被盗和将被盗自行车归还失主的重要措施。自行车价值不高,但涉及广泛,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和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做好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上升到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把我省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做好。
  二、切实加强部门合作。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市、县、区经贸(贸发)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制订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分头落实。要按《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规划建设县级以上城市旧自行车交易市场或经营旧自行车交易的旧货市场,并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牵头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对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同时指导、督促各销售网点建立自行车购销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行车实名登记制。要向旧自行车购销企业印发《旧自行车收购台账》和《旧自行车销售台账》样本并督促企业建立台账。
  工商部门要加强自行车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窝赃、销赃、运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返还查获的被盗自行车。
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向销售企业提供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三、按时完成自行车规范购销管理工作。从今年12月1日起,各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应按规定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旧自行车经销商在购销旧自行车时,均应按规定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和《旧自行车销售台账》,并存档向公安派出所、购车人提交相关联。
  各地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调查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材料及《自行车销售点汇总表》(见附件)请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于12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省公安厅治安处)。各地在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省经贸委商业处陈为民,电话:0591-87817354。
  附件:自行车销售点汇总表(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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